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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军荣与俞斌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彭军荣,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俞斌锋,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XXXXXXX.7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66000元。本案在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山区朱泾镇金昌苑XXX号XXX室房屋,目前该房屋暂时不宜处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