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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6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加斌诉被告王振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斌,王振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21民初121号原告:王加斌,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果洛州玛沁县。被告:王振磊,男,36岁,汉族,拉加镇宁钦沟大型隧道环保砖厂负责人。原告王加斌诉被告王振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加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振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加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斌撤回对被告王振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王加斌负担。审判员 赛  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旦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