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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永志、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志,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民终1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志,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336号。法定代表人:王安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张冉,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赵永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永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赵永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750元;二、诉讼费用由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确认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志自1997年8月8日至2015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赵永志2014年和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8087.69元、2014年防暑降温费320元。三、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赵永志押金10000元、罚款991元、上岗费360元。四、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赵永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以上二、三、四条共计49758.69元,限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前履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赵永志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