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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军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5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昌,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20时5份,被告人刘军昌醉酒后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炎黄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广铁路桥东口处,被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军昌静脉中酒精含量为237.23mg/100ml。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刘军昌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刘军昌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调查评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军昌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刘军昌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军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昌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军昌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军昌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军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