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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小清与被执行人何晓琴、李传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清,何晓琴,李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唐小清,女,生于1972年11月30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何晓琴,女,生于1970年5月8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李传友,男,生于1967年2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清与被执行人何晓琴、李传友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任增全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先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