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连,李翠灵,李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连喜,利民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庆连,男,1952年7月20日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李翠灵,女,1950年4月28日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李振伟,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连、李翠灵、李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给付本金50000元,利息7310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申请执行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同意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