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俊峰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051号被执行人李俊峰,男性,1979年2月5日,确山县刘店镇李楼村委李西组。李俊峰犯抢劫罪一案,本院(2016)豫17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俊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就财产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刑初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俊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