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凌飞与被执行人任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凌飞,任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闫凌飞,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任红旗,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凌飞与被执行人任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任红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任红旗归还申请执行人闫凌飞30400元。被执行人任红旗自动履行了5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任红旗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任红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闫凌飞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