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顺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顺林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84号罪犯张顺林,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9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顺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顺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顺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顺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顺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