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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惠树金、师福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树金,师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树金,男性,汉族,1983年05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被执行人:师福昌,男性,汉族,1969年0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树金、师福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惠树金、师福昌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被执行人惠树金、师福昌负担,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惠树金、师福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怀平执行员  韩斌宏执行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