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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1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咸宁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于2016年2月起,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区西门街XXX号开设无名棋牌室,设置三台麻将桌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每局抽头渔利人民币2元。2017年2月14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杨某某等5人,并缴获赌具麻将牌1副。被告人程某某于同年2月15日被抓捕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杨某某、袁某某、唐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具依法没收;追缴被告人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