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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8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张永。王志伟申请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志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