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夏奇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夏奇拉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11号申请人:东莞市夏奇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广场路238号308室。法定代表人:程兰,该公司财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会岸路88-505-1116(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内)。申请人东莞市夏奇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夏奇拉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莞案字第6960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莞案字第6960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审 判 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