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维林与宁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维林,宁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曹维林,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宁博,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维林与被执行人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维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