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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维林与宁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维林,宁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曹维林,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宁博,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维林与被执行人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维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