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喜庆、江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喜庆,江尊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00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82号。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燕雄,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江喜庆,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江尊伟,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喜庆、江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一慧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