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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宋某3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被执行人:宋某2。被执行人:宋某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1与被执行人宋某2、宋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1收到全部执行款7000.00元后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