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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庭珍与刘光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庭珍,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556号原告:徐庭珍,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何安宝,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光辉,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庭珍与被告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庭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0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