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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伟与芦四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芦四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59号原告:刘伟,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芦四流,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芦四流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