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伟与芦四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芦四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59号原告:刘伟,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芦四流,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芦四流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告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