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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莫任玉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任玉,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575号原告莫任玉,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王凯,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任玉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任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任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莫任玉承担。审 判 员  匡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