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用我,陈庆銮,陈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751号原告:林用我,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庆銮,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春玲,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用我与被告陈庆銮、陈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用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銮、陈春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用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700元并支付利息(以6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7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庆銮系朋友关系。被告陈庆銮以个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6月左右,原告在福州市××山步行街附近将借款3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陈庆銮;2013年9月左右,原告在福州海润滨江花园将借款10000元交付给被告陈庆銮;2013年11月4日,原告在福州海润滨江花园又将借款22700元交付给被告陈庆銮。经双方结算后,被告陈庆銮于2014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62700元。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未还款。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借贷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生产生活所借,故两被告对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庆銮、陈春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4日,被告陈庆銮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有关:兹向林用我借到人民币大写陆万贰仟柒佰元正(小写62700元)。借款人:陈庆銮。2014年11月4日。借款后,被告陈庆銮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意体现在《借条》中,其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有关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催讨后未及时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有关本案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庆銮、陈春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庆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用我返还借款62700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林用我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林用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被告陈庆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秀人民陪审员 叶清锋人民陪审员 黄源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