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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文勇与周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勇,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勇,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周燕,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建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王文勇申请执行周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587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788元。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属于轮候且有抵押无法处置,现已执行到位金额18212元。由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