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毛书进、���坊市泰和通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书进,廊坊市泰和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书进,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廊坊市泰和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22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5月2日以(2017)冀1002执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廊坊市泰和通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二层办公楼一座、办公平房一排、生产厂房(正北面一排)、化验室一间、厨房、食堂、职工宿舍各一间,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廊坊市泰和通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二层办公楼一座、办公平房一排、生产厂房(正北面一排)、化验室一间、厨房、食堂、职工宿舍各一间的查封。二、以上财产于2016年3月7日起归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