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卢前学、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前学,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25号申请人:卢前学,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江那小区。法定代表人:涂国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1民初454号原告卢前学与被告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原来承包的隆林各族自治县XX厂现已被该厂收回并于2015年12月21日转包给广西广茗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该厂原来的两栋旧厂房、一栋旧宿舍楼是卢前学承包改造装修,一栋新厂房(广西广茗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使用)是卢前学承包建造,经隆林各族自治县XX厂委托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卢前学装修的两栋旧厂房和一栋旧宿舍楼进行价格认定,该价格认定标的在2016年9月12日的参考价为352545元,卢前学同意该认证结果。本院认为,广西广茗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卢前学改造装修的两栋厂房、一栋宿舍楼含有卢前学的债权,应当从广西广茗投资有限公司承包金中扣除作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偿还卢前学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广西广茗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XX厂的第二期承包金其中的352545元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