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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杜德茂、李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茂,李国林,邓桂琴,李阿平,贵溪市国义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德茂,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邓桂琴,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李阿平,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贵溪市国义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白田乡桥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6974964-2。法定代表人:李国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德茂与被执行人李国林、邓桂琴、李阿平、贵溪市国义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万元及逾期利息。现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还有20万元及逾期利息未支付。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执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