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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圣岩与被告徐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岩,徐宗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87号原告:张圣岩,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徐宗元,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张圣岩诉被告徐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圣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圣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圣岩撤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张圣岩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