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圣岩与被告徐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岩,徐宗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87号原告:张圣岩,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徐宗元,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张圣岩诉被告徐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圣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圣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圣岩撤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张圣岩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