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合与被告杜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合,杜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193号原告:贾玉合,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瑕,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国红,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汾市鼓楼西人保大厦。负责人:刘学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该公司员工。原告贾玉合与被告杜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玉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39.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0日4时20分,被告杜国红驾驶晋L07**-晋L5**挂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由京昆高速北柴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在匝道分岔处走错方向,行驶至主线767KM+500M处掉头时,与案外人刘岗驾驶的晋MBN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晋MBN5**号乘车人贾玉合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四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杜国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刘岗与本案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诊于闻喜陈坚创伤专科医院,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3972.69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临汾公司投有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襄汾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0元。本起事故了结,再无纠缠。二、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杜国红负担。(已当庭履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行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