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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宗健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健,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健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宗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号民房内,以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0.5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颗净重0.2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谭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毒品、毒资。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健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宗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宗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宗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健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7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产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