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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46号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8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