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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346号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49-1号。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娜,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高玉梅,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紫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