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营市青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永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青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永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青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营永晖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