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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颜冬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48号罪犯颜冬平,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茶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冬平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颜冬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冬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表扬五次余58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冬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冬平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