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焕艺、刘建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艺,刘建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焕艺,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刘建均,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焕艺与被执行人刘建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