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会奇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易高文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舍瑞科工贸有限公司、卢立章、陆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易高文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舍瑞科工贸有限公司,卢立章,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重字第7号原告:王会奇,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鹏,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中建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军,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该公司职员。被告: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法定代表人:赵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市易高文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26号。法定代表人:王巍。被告:天津开发区舍瑞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晓园新村8幢1-102室。法定代表人:戴克利。被告:卢立章,男,汉族,1963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盛盛,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被告:陆军,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长民一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判决落款处“书记员王晓艳”更正为“书记员米志娜”。审 判 长 王晓艳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人民陪审员 杨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