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兴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兴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34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朱小川,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宝,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万全区村民,现住万全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川、被告李兴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7979.99元、违约金1797.98元;2.从欠款之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至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3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17979.99元、违约金1797.98元,经催促后,被告仍未还款。李兴宝辩称,钱是欠的了,是事实。原告主张的数额也对。我希望给我算的利息越少越好,我家庭很困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约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垫付款17979.99元。被告不能按时足额返还垫付款项,依约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但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的行为,其实质是民间借贷行为,故双方关于计算违约金的约定,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17979.9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年利率24%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7979.99元,并从2015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垫付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李兴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献丰审 判 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艳林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