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小蓉与乐至县玉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蓉,乐至县玉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蓉,女,生于1968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乐至县玉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晓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小蓉与被执行人乐至县玉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源鞋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乐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劳人仲案字[2015]第23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玉源鞋业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蓉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4186元、经济补偿款1847元,共计6033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亦无证券、股权等登记信息;其工商登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玉源鞋业公司在乐至县天池镇有生产用房5处,以上房屋已抵押贷款并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乐至县公安局先后查封。因本案被执行人玉源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晓英涉嫌集资诈骗罪,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5)乐至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倪晓英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倪晓英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后,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03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玉源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该案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抵押贷款且被有权机关查封。另,被执行人的涉案资产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者跨区域案件主办地人民政府主导下成立的资产处置专案组依法予以处置,本院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