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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牛振亮、杨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振亮,杨克,王琳琛,王琳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189-1号申请执行人:牛振亮,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杨克,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王琳琛,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王琳静,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牛振亮申请执行杨克、王琳琛、王琳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振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振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留被执行人王琳静在莘县××人联合会的工资。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琳静在莘县××人联合会的工资50000元(除每月1000元生活费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