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勇博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李勇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788号原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玮,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博,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原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博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1672元退回原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