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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鑫与被申请人金祥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鑫,金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财保3号申请人:罗鑫。被申请人:金祥贵。申请人罗鑫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祥贵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孙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川******,车辆识别代号为LBEMDAFC*********,发动机号GB******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鑫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金祥贵转移财产,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祥贵3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孙某所有的车牌号川******,车辆识别代号为LBEMDAFC*********,发动机号GB******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