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玛雅恒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玛雅恒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496号原告: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XX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玛雅恒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兰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玛雅恒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计550.50元,由原告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玉连????????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