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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海行与虞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行,虞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3043号原告:唐海行,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赛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志平,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唐海行与被告虞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家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益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