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海行与虞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行,虞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3043号原告:唐海行,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赛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志平,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唐海行与被告虞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家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益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