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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兴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连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兴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连堂,安庆堂,崔荣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法定代表人:安庆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连堂,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旗,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安庆堂,男,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霄,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荣霄,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兴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连堂及原审被告安庆堂、崔荣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兴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