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孔瑞红与孔德安、孔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瑞红,孔德安,孔小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4民初1623号原告:孔瑞红,女,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志,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安,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松,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小伟,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孔德安之子。原告孔瑞红诉被告孔德安、孔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豫1104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孔德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2、被告孔德于判决生效后下一个播种季节前将原告孔瑞红的家庭承包责任田3.93亩返还原告(被告当季已播种的庄稼由被告收获,但下季不得再播种)。3、驳回原告孔瑞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孔德安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24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1民终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孔小伟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志、被告孔德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松、被告孔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瑞红诉称:1985年7月,由于孔安民与张想无子女,原告出生后被孔安民夫妇收养并抚养长大成人。2007年养父母相继去世。2015年秋季被告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和承包的责任田侵占,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原告的房屋及责任田,并赔偿损失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德安辩称:1、孔德安没有侵占原告任何财产,不是适格被告;2、原告所称的侵权不成立,原告养父去世后办理丧事时,原告通过村里办白事的老董郭兰训、李西代,还有本门族家孔小周,找到原告堂哥孔小伟(孔德安之子)协商,由孔小伟摔老盆和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并商定原告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屋以及责任田由孔小伟无偿使用和管理,以上事实有郭兰训、李西代、孔小周可以作证;3、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孔小伟辩称:房屋、宅基地该本人使用,责任田该本人耕种,这都是本人应得到的,不同意返还。另外也不同意赔偿2000元损失。经审理查明:孔安民、张想夫妇无亲生子女,1985年7月,原告出生后被孔安民、张想夫妇收养并抚养成人。2007年11月15日,原告养母张想去世。2007年12月24日,原告养父孔安民去世。在办理孔安民丧事时,因孔安民无子,经本村白事管事人员郭兰训、李西代及原告本门族家孔小周与原告商量,按当地农村风俗,由孔安民侄子即被告之子孔小伟为死者“摔老盆”。郭兰训、李西代、孔小周经被告申请,均出庭作证称,当时与孔瑞红商量让孔小伟“摔老盆”,摔了老盆之后孔安民的地、房子都归孔小伟,屋里的其它可拿走的东西归孔瑞红,当时孔瑞红同意。原告孔瑞红对此称:当时是商量过摔老盆的事,但是没有谁说过房子和地的事,当时孔小周说,如果你不让你堂哥孔小伟摔老盆的话,咱一门的人都不管,让你爸放那儿,事没有人管,所以我才答应他,让孔小伟摔老盆。摔老盆的事不是跟我商量,而是威胁我。三个证人跟被告都是本村爷们,我是出嫁闺女,证人只能向着被告说话。另外整个丧葬费用都是我支付的。另查明:孔安民、张想夫妇生前在本村有房屋及宅基地一处,家庭承包责任田两块,分别为长墋地2.34亩,华陂坡地1.59亩,合计3.93亩,家庭承包人口为孔安民、张想及孔瑞红三人。孔安民丧事结束后,孔瑞红将责任田交他人耕种。2015年3月,孔瑞红结婚外嫁,将房屋上锁。后被告孔小伟将相应房屋的门锁更换,占用该房屋及宅基地,并于2015年秋季强行耕种有关责任田。庭审中被告孔德安称其本人没有占用原告的房屋和宅基地,也没有耕种原告的责任田,是孔小伟所为。被告孔小伟认可占用原告的房屋和宅基地,并耕种原告的责任田。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孔安民、张想夫妇的养女及承包责任田的家庭成员,依法继承取得了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法对本家庭承包的责任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孔小伟按当地农村风俗为原告养父“摔老盆”,是协助原告办理养父丧事的行为,可以得到相应补偿,具体数额,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孔小伟可另行主张权利。但被告孔小伟称经原告同意其因“摔老盆”而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及家庭承包责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故被告孔小伟占用原告的房屋、宅基地及耕种有关责任田,依法应予返还。另外原告主张的损失2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孔德安侵权,故被告孔德安不承担责任。被告孔小伟占用原告的房屋和宅基地,并耕种原告的责任田,属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小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孔瑞红的房屋及宅基地返还原告;二、被告孔小伟于判决生效后下一个播种季节前将原告孔瑞红的家庭承包责任田3.93亩返还原告(被告孔小伟当季已播种的庄稼由其收获,但下季不得再播种)。三、驳回原告孔瑞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孔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楠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