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秋兰与林肖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兰,林肖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706号原告:蔡秋兰,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肖蓉,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蔡秋兰与被告林肖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蔡秋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秋兰自愿申请撤回对林肖蓉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秋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蔡秋兰负担。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