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松民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民,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71号原告:李松民,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百路,三门峡市渑池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宏,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松民与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松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日,被告张宏因开发房地产急需用钱从我处借款45万元。因我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当时借条约定月息二分,并约定用期一年。到期后经原告数次讨要,2015年元月份被告最后一次还款,仍下欠6.3万元,经多次讨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张宏所欠原告李松民6.3万元,于2017年6月28日偿还5000元(已当庭支付)。剩余5.8万元被告张宏于2017年12月底前偿还2.4万元,于2018年6月底前偿还2.4万元,原告李松民自愿放弃其余1万元;如不能按约定偿还,被告张宏应按5.8万元偿还原告李松民。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张宏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赵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心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兼书 记员 杨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