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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小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凤,范祖平,田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世凤,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范祖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珙泉镇。被执行人田小芳,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