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李海燕、张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李海燕,张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54号申请人张涛,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李海燕,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张秋军,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张涛诉李海燕、张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燕、张秋军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涛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为:3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235元、执行费36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海燕、张秋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