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英杰与赵晨波、李云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英杰,赵晨波,李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54号申请人:刘英杰,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赵晨波,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李云龙,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敖汉旗。申请人刘英杰与被申请人赵晨波、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