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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理人:张春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晓,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群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市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江南新地租赁补充合同》明确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上述合同约定表明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而非选择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涉案商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