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洪涛犯抢劫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27号李洪涛:本院在执行被执��人李洪涛犯抢劫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4)剑阁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洪涛已主动缴纳罚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4)剑阁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