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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河南浚粮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坡,河南浚粮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坡,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二安乡。被执行人河南浚粮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黎阳路。法定代表人马建,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军平与被执行人河南浚粮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河南浚粮种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晓坡种子款4878.76元。另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晓坡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标 来源:百度搜索“”